审理经过
原告张**被告陈*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未按本院的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47元,减半收取92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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