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杨**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刘**与肖**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庄**与庄**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陈**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金**限公司与济南化**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东升新**有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山东昌**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靳**借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路智文与陵县**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郎**与狄**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借用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限公司与济源**限公司、李**借用合同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