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借用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山东**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借用原告加工草莓清洗流水线设备一套(价值21.5万元人民币),借用时间截止2013年7月。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该套设备出借给了被告,现该套设备仍放置在被告车间内。在约定的借用期限届满后,被告因其他债务纠纷,致使该设备被法院查封,未能返还原告。该设备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不应因被告的债务被查封。原告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工草莓清洗流水线设备一套。包括流水槽3根(宽0.15m,C3u003d6m/C2u003d6m/C1u003d4m);流水槽3根(宽0.15m,A3u003d6m/A2u003d6m/A1u003d4m);流水槽2根(0.26m5.2m的1根,0.26m6.8m的1根,含篦子和过滤网);流水槽1根(0.26m3.85m,带转角水槽);流水槽1根(0.15m2m,带篦子);流水槽1根(0.135m2.6m);流水槽1根(0.14m1.35m,带转角);不锈钢腿12个;架子2个(0.3m0.3m0.12m的1个,0.45m0.6m0.17m的1个);水管、水阀5个;不锈钢水池2个(2.2m1m,带不锈钢水泵);不锈钢池子1个(1.07m0.67m0.47m,带不锈钢水泵);不锈钢池子1个(0.66m0.36m0.56m,含淋浴管);发泡清洗池1套(含不锈钢池、送氧泵、减速机、淋浴管、篦子、转筒);不锈钢提升机1套(含提升机、不锈钢池子、带孔挡板、篦子、淋浴管、提升机底架子、水斗、流水盘);毛*清洗机1套(含毛*清洗机、电机减速机、毛*、淋浴管、篦子、毛*清洗机底架);钢丝水管1根(内直径55m,17m);PVC管1根(21m,含2个直径32mmPVC球阀);输送带1条(2.6m0.63m,含电机减速机、皮带、出料口篦子、两块不锈钢挡板);配电箱1个;水槽1根(2m0.16m);磁棒5根(每根长0.3m);架子1个(1.2m0.34m0.6m);架子1个(1.3m0.34m0.6m);不锈钢盘360个。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借用原告的草莓清洗流水线设备一套,并签订《协议书》属实,原告按《协议书》记载的内容将草莓清洗流水线设备一套交付被告使用,但有些用不上的设备原告又拉走了,留下的设备现在就在我公司里单独的一个车间里。这套设备有些被多个法院查封,有些我公司也抵押了。车间钥匙也被人更换了,还贴了封条,根本进不去车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关于乙方借用甲方的加工草莓清洗流水线设备的《协议书》一份,约定如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应在2013年7月之前归还甲方(如乙方需要继续使用应和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可以继续使用);如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应立刻归还甲方的草莓清洗流水线设备;如乙方在使用此流水线时造成设备损坏,照价赔偿给甲方。设备总价21.5万元人民币。设备明细及价格如下:1、流水槽,宽150,C3u003d6米,C2u003d6米,C1u003d4米,3根,(价格4200元);2、流水槽,宽150,A3u003d6米,A2u003d6米,A1u003d4米,3根,(价格4200元);3、流水槽,宽260,5.2米1根,6.8米1根带篦子和过滤网,(价格2740元);4、流水槽,宽260,带转角水槽,3.85米,1根(价格1720元);5、流水槽,宽150,毛发机出料口用,带篦子,2米(价格460元);6、流水槽,宽135,一头方口后流水槽,2.6米,在宽260流水槽出料口下面接水用,(价格570元);7、流水槽,带转角,宽140,1.35米,在提升机池子边接水流水用(价格360元);8、不锈钢腿12个,支冲流水槽用(价格660元);9、架子0.30.3,高0.12,1个,0.450.6,高0.17,1个(价格160元);10、水管、水阀5个,一套(价格170元);11、不锈钢水池2个长2.2m1m;带不锈钢水泵,2个(价格16000元);12、不锈钢水池,1.07米(长)0.67米(宽)0.47米(高),带不锈钢水泵,1个,(价格6000元);13、不锈钢池子,0.66米(长)0.36米(宽)0.56米(高),发泡清洗池篦子下面用,上面带淋浴管,(价格3400元);14、发泡清洗池1套,有不锈钢池、送氧泵、减速机、淋浴管、篦子、转筒,(价格38000元);15、不锈钢提升机,有提升机、不锈钢池子、池子内有一块带孔挡板,还有一根淋浴管、提升机架子、架子上面淋浴管2根、水斗1个、流水盘1个,(价格60000元);16、毛辊清洗机1套,有毛辊清洗机、电机减速机、毛辊10根、淋浴管4根、篦子1个、毛辊清洗底下架子一个,(价格48000元);17、带钢丝水管,内径直径55,17米,(价格340元);18、PVC管,21米,带有2个直径32PVC球阀,(价格270元);19、输送带2.6米(长)630毫米(宽),有电机减速机、皮带、出料口篦子、两块不锈钢挡板,(价格5800元);20、配电箱1个。(价格2100元)21、水槽1根(2m0.16m),(价格450元);22、磁棒5根,每根长0.3m,(价格7000元);23、架子1个(1.2米长0.34米宽0.6米高,(价格2600元);24、架子1个(1.3米长0.34米宽0.6米高),一头高一头低且低头放称,(价格2600元);25、不锈钢盘360个,单价20元/个,价格7200元。被告认可上述设备原告已依约交付,并陈述有些用不着的设备已让原告拉回,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亦认可现有的设备现存放于被告的车间内。

庭审中,原告又称曾到鄄**商局进行核实,被告进行设备抵押,均未涉及到原告的该套设备。

上述事实,由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借用原告加工草莓清洗流水线设备一套(价值21.5万元人民币),借用时间截止2013年7月。被告亦认可原告已将协议约定的加工草莓清洗流水线设备一套交付使用,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为有效协议,协议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借用期满后,双方也没有约定由被告继续借用该套设备,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用物,被告按约定应予返还。关于被告对清洗草莓用不上的设备让原告拉走的辩称,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山东**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借用原告的加工草莓清洗流水线设备一套(具体详见审理查明部分的设备明细)。

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被告山东**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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