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苏**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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