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诉被告陈*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刚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