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胶州市装潢印刷厂与匡**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市装潢印刷厂与被告匡*光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胶州市装潢印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23元,减半收取566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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