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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正胜与胶州市**村民委员会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正胜与被告胶州市*村民委员会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廉正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廉正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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