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福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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