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韩*借用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方继与被执行人韩*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4)宁*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25020元,现已执行15000元。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韩*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宁*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