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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梅*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梅*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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