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梅*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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