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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李*借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2年8月6日,被告李*向其借PC32.5级“力磊”牌水泥40吨,后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要求被告偿还下欠的PC32.5级“力磊”牌水泥40吨。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6日,被告李*向原告张*借PC32.5级“力磊”牌水泥40吨,并向其出具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李*之间的借用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张*持据要求被告李*偿还借用的水泥,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欠原告张*PC32.5级“力磊”牌水泥40吨。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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