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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吕*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吕*为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2013年其在北京物美库房工作时认识了一起工作的被告,二人关系非常要好。2014年5月份,被告称要借用原告价值5288元的苹果手机一部及价值1400元的手表一块,原告就答应了被告的请求。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始终不予返还。现要求判决被告归还价值5288元的苹果手机一部及价值1400元的手表一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要求被告吕*归还价值5288元的苹果手机一部及价值1400元的手表一块,因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又未到庭,无法进行核实,且原告又未提供扎实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故可待原告证据充分时再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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