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吴**、鲁**、刘**借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吴*、鲁*、刘*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一终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申请再审称:争议房子的第一、二层转让给了其弟吴*,加盖的第三层44平方米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录音材料、鲁建成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房屋手续及购房款收条原件等证据认定吴*将房屋转让给鲁建成事实清楚,并无不当。关于吴*申请再审称争议房子的第一、二层转让给了其弟吴*且加盖的第三层44平方米房产应该归自己所有的问题。第三层44平方米房屋属于私自加盖,房产证上并未显示,转让房屋应随下面两层一同转让,故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