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百*限公司与被告蔡*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百*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以无法提供被告有效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百*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百*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百*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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