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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为其在硚口区居住不满一年,其户籍所在地为江岸区,且侵权行为地为东*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应由江*民法院或者东*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为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审查,被告李*的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江岸区,且在硚口区居住不满一年。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武汉*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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