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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