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郭*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鄂公安执字第003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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