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百*限公司与被告傅*、被告武*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百*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傅*、被告武*有限公司已经返还全部借用现调机为由,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百*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百*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百*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