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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百**限公司与傅*、武汉金**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百*限公司与被告傅*、被告武*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百*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傅*、被告武*有限公司已经返还全部借用现调机为由,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百*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百*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百*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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