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刘*、刘*为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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