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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与被告中国农业**鸡西分行、中国农**限公司鸡西城子河支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与被告中国农业**鸡西分行、中国农**限公司鸡西城子河支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不是该拍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其既不是实际出资人,也没有参加实际竞买,仅是将本人身份证借给他人用于竞买该房屋,故原告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顾**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84.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全部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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