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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有限公司与中国**阳支行、北京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丹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中国**阳支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约定的管辖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辩称

本院收到被告北京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审委(2012)10号会议纪要第44条的规定,由审判员张**审理该管辖权异议案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8月5日,被告北**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丹阳**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竞买协议书一份,协议载明涉案拍卖标的为位于江苏省丹阳市运河军民东路原建行办公用房不动产的财产权利,并载明“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同意,凡因本次拍卖引起的各项纠纷,任何一方均须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竞买协议书虽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但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涉案不动产位于江苏省丹阳市,故本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北京嘉**限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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