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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浙江**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顾**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3)浙甬商终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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