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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浙江**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沈**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3)浙丽商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沈**以其已与浙江**限公司及案外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沈**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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