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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驱豹与山东高密**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驱豹诉被告山东高密**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因与高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民法院将高密**有限公司位于高密市**站社区西首路北的约40亩土地及6540平方米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原告最终拍卖成交价款为190万元(包括变压器10万元)及佣金9.5万元,并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违约未向原告交付涉案财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拍卖款1995000元整及法定利息损失和违约金。2、由于被告委托拍卖存在严重过错,故赔偿涉案房产、土地增值损失及原告为此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整。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诉被告山东高密**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已经受理并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了(2013)高民初字第2289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原告段**的起诉。原告段**不服本院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且潍坊**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故原告段**依据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又于2014年9月22日到本院起诉,属重复立案。根据《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段驱豹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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