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德庆浩**有限公司,广东**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杨诉被告德庆浩基环保**限公司、广东**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邓*杨于2014年1月21日向德**民法院提起诉讼,德**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14)肇*法民一初字第49号)。因被告广东**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德**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案号:(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14号)。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邓*杨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290元,撤诉减半收取3064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5645元,由原告邓**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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