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与被执行人承德远方公路工程建设*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承德远方公路工程建设*任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5年4月6日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款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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