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华诉被告吉林省*工有限公司、孙*及第三人王*、韩*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华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300元减半收取为81150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861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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