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吉林省**工有限公司等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华诉被告吉林省*工有限公司、孙*及第三人王*、韩*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华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300元减半收取为81150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861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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