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双辽**有限公司与王**代位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双辽*有限公司与王*代位权纠纷案,双*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四日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王*给付申请执行人双辽*有限公司运费及代收货款41404.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4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