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双辽*有限公司与王*代位权纠纷案,双*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四日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王*给付申请执行人双辽*有限公司运费及代收货款41404.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4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