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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乾安县**民委员会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乾**民委员会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0元,退回原告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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