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乾**民委员会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0元,退回原告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宋**与吉林省**工有限公司等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陆*海诉被告葫芦岛辽**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和、葫芦岛**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双辽**有限公司与王**代位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浮山县**限责任公司诉沈阳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第三人浮山县**销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长春**工程公司及吉林益**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范诉江苏大**有限公司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曲**与杨**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五大连池**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五指山**开发总公司与中国石**工总厂、大庆**总公司、安达**业公司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维**司与天**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