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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a与金a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a与被告车a、邓a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独任审理,后因被告车a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a委托代理人李a,被告邓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车a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a诉称,案外人许a于2005年至2006年期间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65万元,后归还了40万元,尚欠25万元未还。原告在催讨上述借款中得知,本案两被告于2006年4月26日向许a借款12万元,承诺一个月以后归还。但此后近两年的时间中,许a从未向两被告催讨该笔借款。许a不积极主张对两被告的到期债权,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法代位向被告主张该权利。故请求判令被告还款12万元,并支付原告自2006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车a未作答辩。

被告邓a辩称,其并未向原告借过钱。其与被告车a是在2006年4月向许a借款12万元,但据车a说已归还过一部分利息。现其与车a已在2006年10月协议离婚了,离婚时双方约定对许a的借款全部由车a归还。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6日,被告车a、邓a向案外人许a借款12万元,并出具了内容为“今向许a借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正,一个月以后归还,如果不还按每月贰分利计算”的借条1份。同年8月13日,许a向原告金a借款65万元,并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金a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正”的借条1份。事后,许a向原告归还了40万元,尚欠25万元至今未归还。因两被告未向许a归还借款,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两被告于2006年10月X日经A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归女方和儿子所有,双方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2份、A贸*任公司的公司章程1份、营业执照1份,被告邓a提供的离婚证1份、自愿离婚协议书1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原告持有两被告向案外人许a出具的借条和许a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故应当认定原告对许a享有债权,以及许a对两被告享有债权。因许a至今未向两被告主张其到期债权,该债权又将罹于时效,而对原告造成损害,故原告作为许a的债权人,有权代位要求两被告清偿债务。两被告离婚时,虽对共同债务约定由被告车a清偿,但该约定尚不影响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另外,被告邓a主张被告车a已清偿部分借款利息,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还款及支付逾期利息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车a、邓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a代位清偿债款人民币12万元;

二、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代位清偿以12万元为本金,自200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同期中*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两被告承担上述债务以25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8.66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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