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化工新材料厂与上海环**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环*限公司诉被告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环*限公司以上海振*有限公司已就涉案债权向上*剂厂提起诉讼,其已无必要继续提起代位权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环*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可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0元,由原告上海环*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