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陆*(维*)投资*公司、第三人上海*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850元,由原告上*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47,925元。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