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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与黄*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上海*公司、叶*、第三人卫*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陆*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提供了由第三人卫*出具的承诺书,以证明卫*同意在其装修被告上海*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本案所欠原告的货款,故行使代位权诉讼,被告叶*也同意替第三人卫*先行支付该笔款项。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被告叶*自愿替卫*支付其所欠原告黄*的材料款xx元。支付方式:2008年11月底前支付xx元,2009年1月底前支付xx元,2009年6月底前支付xx元,2009年10月底前支付xx元,余款xx元于2010年1月底前付清。(若被告叶*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原告可就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告另行偿付原告以xx元为本金、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所有款项均在被告叶*所欠第三人卫*对被告上海*公司的装潢款中扣除。)

案件受理费4,77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叶*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08年10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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