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诉上海某**限公司代位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对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诉称:第三人在承建被告开发的“某家园”14幢多层住宅工程期间,向原告租借钢管和扣件,所欠租金未支付,为此原告于2005年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该院判决,第三人应支付原告各项费用人民币3,760,534.1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4,745.10元。该款第三人至今未付。据原告了解,至2007年8月,被告已委托相关部门完成了工程审计,由于原告对工程款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已要求被告协助执行,第三人才怠于向被告结算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并已对原告造成损害,故原告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被告代位第三人支付原告欠款3,760,534.10元;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4,745.1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某*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限公司110万元(含租赁费、违约金等各项费用),此款被告在2009年1月14日前支付;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37,322.20元,减半收取,计18,661.1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