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沂麒**限公司、山东**术学校与临沂麒**限公司、山东**术学校定金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场*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术学校(以下简称保安技校)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孙*、杜*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书记员杨*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麒麟公司与保安技校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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