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场*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术学校(以下简称保安技校)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孙*、杜*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书记员杨*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麒麟公司与保安技校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