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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