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诉被告吴**、刘*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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