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与王**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邱*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二终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王**申请再审称:一、(2014)大民二终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认定我“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之处”,却未认定邱*构成根本违约,显系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应当适用《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而二审判决却引用该解释第一百二十条,显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撤销(2014)大民二终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邱*提交意见称:王**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装修完工,致使超市无法按照预定期限开业,我已经将订购食品甩货处理,无法与王**签订租赁合同。王**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2014)大民二终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王**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双方于2013年11月10日签订协议,约定案涉房屋2013年12月1日前由王**装修完工再交付给邱*使用。该协议性质应为定金合同,协议签订后,邱*依约支付定金12000元。2013年12月1日,王**未按期装修完工违反协议约定,邱*于2013年12月1日明确提出不再与王**签订租赁合同。鉴于双方并未实际签订租赁合同,本院二审时考虑双方定金合同的履行情况,判令王**返还邱*已支付的定金12000元并无不当。(2014)大民二终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