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诉被告韩**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韩**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韩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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