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荐诉被告赵**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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