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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鄂*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诉被告鄂*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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