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大石桥*有限公司、许*、鲍*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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