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无正当理由未按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时间到庭参加庭审,致使本院无法完成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自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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