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导致本院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