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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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