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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