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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柏*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审理原告诉被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对被告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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