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灵宝市*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事,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灵宝市*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园支行帐户名为三门峡产业*村村民委员会的8万元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灵宝市*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园支行帐户名为三门峡产业*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8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