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河*阳中学、陈*中学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郑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财产保全费2300元,共计5650元,被告*中学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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