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聂**诉被告新蔡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与被告新蔡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的委托代理人刘*、王*,被告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聂*诉称,2012年3月28日,其挂靠浙江万*限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14727132元,被告*公司先后向其支付12297895元,下欠工程2429237元,其它工程项目应被告*公司的要求施工,下欠工程款419830元,两项合计欠其工程款2849067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终止了合同。经向被告*公司追要欠款,被告*公司一拖再拖,为此请求:1、被告*公司支付拖欠其工程款共计2849067元;2、被告*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答辩称:1、聂*不是答辩人发包项目的实际施工人;2、凤凰城小高层项目不存在合同外工程。凤凰城小高层五栋楼主体已完工,其已拨付工程款1620万元,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款;3、聂*起诉其拖欠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聂*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8日,新*公司与浙江万*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新蔡县*城小高层六栋楼工程施工协议,面积约6.5万平方米,工程造价进行最后决算。工程施工暂定价每平方米1000元,若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按实际预算价格不下浮。总工期380天。工程款支付方式:主体工程完工付总价款56﹪,填充墙结束时付总价款10﹪,外墙粉刷结算付总价款10﹪,內墙粉刷结算付总价款5﹪,自建合格并完成初验后付总价款10﹪,竣工验收合格,交工完成备案付总价款6﹪,留3﹪保修金。2012年3月28日,浙江万*限公司法人代表授权聂*全权代表,参加驻马店市新蔡县月亮湾社区凤凰城项目小高层共计六栋的施工建设活动,全权处理施工过程一切事宜。2012年8月15日,新*业公司(甲方)与浙江万*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终止合同协议,约定终止合同以前的(新蔡县凤凰城工程项目)所有的工程款项、劳务工资等工程事宜,由新蔡县*发公司全部承担处理。新*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拨付只能通过公司流转。经协商新*公司通过具有建筑资质的新蔡*有限公司(新*公司的下属施工单位,同一法人),以聂*为第三方支付拖欠工人工资和材料款。2012年11月19日,被告新*公司工地总*给原告聂*出具新蔡县凤凰城小高层框架结构钢筋数量清单,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26298.45平方米。2012年7月27日,支付工程款2874248元,2012年8月3日,支付工程款160万元。2012年8月29日,支付工程款100万元。2012年10月18日,被告通过新蔡*有限公司向原告聂*支付工程款130万元,2012年11月21日,支付160万元(系代付张*钢材款)。2013年两次支付60万元,混泥土代付工程款3323647元,以上共计给付工程款12297895元。工程款还下欠2429237元。2012年11月18日,被告新*公司工地总*和王*出具清单,凤凰城临时设施铁皮围墙442.4米,计款71500元,活动房945平方米,出檐63平方米,计款251330元,合计322830元,减去已支付83000元,下欠工程款239830元。被告新*公司下欠工程款2429237元,新增临时设施工程款239830元,合计下欠工程款2669067元。另查明,2012年8月16日,新*公司与新*亚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将凤凰城小高层项目未完成工程交由新蔡*有限公司建设。2012年12月25日,新蔡*有限公司与李*、胡*签订了工程协议书,将终止后的工程承包给李*、胡*,李*承包的工程面积15726平方米,工程价款345元/平方米。胡*承包的工程面积15216平方米,工程价款345元/平方米。另查明,被告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智系该公司新蔡县凤凰城小高层工地总工程师。

上述事实,聂*提供的证据有:工程施工协议、法人代表授权书复印件(原件交给被告)、终止合同协议、凤凰城临时设施清单、诉讼请求计算方法、领款单、进账单、收条、钢筋数量单、劳务工资手续、转账凭条、调查笔录等。新*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工程施工协议、分包协议、借条、与李*、胡*签订了工程协议书、工资领款条、证明等。上述证据均在卷为凭,且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1月8日,新*公司与浙江万*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建设新蔡县*城小高层六栋楼面积约6.5万平方米工程施工协议,浙江万*限公司并未参加实际施工。合同签订后,浙江万*限公司给原告聂*出具法人代表授权书,授权聂*参加新蔡县*城小高层六栋楼的施工建设活动,全权处理施工一切事宜,但原告聂*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以浙江万*限公司名义实际参加了驻马店市新蔡县月亮湾社区凤凰城项目小高层共计六栋主体框架的施工建设活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因浙江万*限公司并未投入任何资金及费用和参加施工建设活动,双方所签工程施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且在实际施工中所需资金、人力、物力、费用等均有聂*筹集、组织。浙江万*限公司未投入任何资金及费用。聂*为该工程实际的施工人。因此,实际施工人聂*作为原告主体适格。原告聂*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导致不能如期交房和公司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新*公司终止了与浙江万*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并约定了终止合同以前的所有工程款项、劳务工资等工程事宜,由新蔡县*发公司全部承担处理。聂*在终止合同以前(新蔡*程项目)所有的工程款项目、劳务工资等,应由新蔡县*发公司全部承担处理。原告聂*共完成主体工程总建筑面积26298.45平方米。按双方合同约定每平方米1000元56﹪计款14727132元和新增临时设施工程款239830元,除已给付聂*12297895元,被告新蔡县*发公司下欠原告聂*工程款2669067元,应由新蔡县*发公司全部偿还。新蔡县*发公司拖欠原告聂*的工程款不还,应负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聂*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新*公司辩称聂*不是发包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凤凰城小高层项目不存在合同外工程,其拖欠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新蔡县*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拖欠原告聂*工程款2669067元。

二、驳回原告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9592元,原告聂*负担3900元。被告新蔡县*发公司负担256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