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邢*与被告郑州*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邢*于2014年4月17日以双方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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